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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分享:管理層回購退出存在的法律風險管理層回購退出存在的法律風險
回購就是投資企業的管理層將投資在企業的資本權益悉數購回的形式。這種形式一般都是通過投融資雙方事先在投資協議中設立管理層回購條款而存在的?;刭彽陌l生原因可能是投資商認為無法成功從企業中撤出時,要求管理者回購;也可能是管理者為了維護自身對企業所有權的專有性,將投資商手中的股本購回。實踐中一般是后者,即企業管理者主動回購。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管理層回購是杠桿收購的一種形式,主要利用的是財務杠稈的融資手段,管理者沒有足夠的資金,大部分需要采取借貸或其他融資手段從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進行融資;這時如果企業創始人用其他資產(如其他公司股票、土地、房產)和一定利息的長期應付票據支付回購,投資者就會涉及變現及其風險問題。 另外,在回購中存在的一個嚴重問題是信息的不對稱性。在管理層與投資者協議收購時,管理層可能會通過調劑或隱瞞利潤的辦法擴大上市公司的賬面虧損,然后利用賬面虧損逼迫投資者轉讓股權;一旦管理層收購完成后,管理層再通過調賬等方式使隱藏利潤合法地出現,從而實現年底大量現金分紅,以緩和管理層融資收購帶來的巨大財務壓力。因此投資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管理層利用信息的不對稱侵害其利益。 對此,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措施: (1)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氨M職調查”是減少并購過程中交易風險的一項必不可少的手段。通過投資者對公司的資產范圍及債務廣度等財政事態的信息進行調查了解,可幫助雙方在網購時實現更為合理的交易議案。 (2)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公開機制。管理層要對公司的營運計劃、財務狀況、人事安排等情況對投資者進行報告,將信息公開貫穿于管理層收購的整個過程;并在監管制度上通過協議明確信息拒不披露的懲罰措施,以減少在回購過程中投資者的信息劣勢。 (3)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引進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獨立董事,實行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雙重監督,以便拓寬信息獲取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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