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我們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1號樓泰康金融大廈35層 手機: 13681120374 郵箱: lglawyer@vip.qq.com |
支票無法兌現 誰來承擔責任--公司律師來解答支票、匯票等票據是商業往來中常見的一種支付憑證,票據在背書的過程中常常遇到支票無法兌現、支票未加蓋法人章無法承兌、支票密碼錯誤無法兌現,甚至也會遇到空頭支票的情況。那么如果支票無法兌現,應該找誰來支付票據的款項呢?
【案情簡介】 2013年6月,上海某廣告公司為上海某企業制作廣告業務,由該廣告公司為該企業制作宣傳冊、海報、手提袋等制品,雙方為此簽訂了承攬合同。廣告公司接受業務后,為該企業制作并提供了價值3萬元的宣傳材料,該企業向廣告公司交付了金額為3萬元的支票。因該支票未加蓋法人章,導致無法兌現,廣告公司遂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支付3萬元款項。 案件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該企業向廣告公司支付3萬元人民幣。 【律師說法】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是一種商業往來中常見的支付憑證。票據被拒絕承兌的原因很多,本案中,因票據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該支票無法承兌,因此,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支付相應的票面金額。 出票人出具的票據,應當具有相應的票據形式。根據票據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
|